如何看待宁波一上市公司(博汇股份,300839.SZ)因被要求补缴5亿消费税款而宣布停产的事件?

发布时间:
2024-06-27 01:49
阅读量:
18

这个事前段时间我们石化行业内都知道,他们出的是芳烃。这个可以做化工原料也可以勾兑汽油。作为裂解原料时免征燃油税,进入成品油消费就得收燃油税。虽然可以免税但是需要下游企业出相关证明。证实这一批货物确实进入了化工加工环节,而不是进入了黑作坊勾兑非法劣质汽油。

这个单位拿不出相关证明走免税。又不肯老老实实补税金。搞停产逼相关部门,意图把事实闹大。

不知道他们是啥脑回路。

再多说两句,我们石化行业内这些危化品车辆是全程有GPS和在线视频监控。他的物流去了哪些企业,清清楚楚。如果他的芳烃不是去了做调和油的黑作坊,他可以轻松举证,让安监 运管 给他洗清嫌疑。


为落实财税168号通知中规定的对国产石脑油的免税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财税66号通知规定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免税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45号文件)。由于财税168号和财税66号是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而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石脑油、燃料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不是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免税政策不能直接惠及到使用企业。为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设计为对生产企业免税,然后生产企业通过降低价格销售给使用企业,以此来实现对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税收扶持。为此,对生产企业来说,就必须判定购买方的使用用途,以便执行不同的价格。如何判定购买方的用途?[2008]45号文件采取了《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方式,即:生产企业凭使用企业出具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凡能够出具《证明单》的,生产企业以不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不能够出具《证明单》的,则按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凭收到的《证明单》注明的销售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消费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