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小S和范晓萱的尿检结果?

发布时间:
2024-05-2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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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此结果不能构成三女吸毒指控。只能证明三女服用了思诺思。

至于长期服用思诺思,是否构成吸毒罪,答案是:不能,参见上海吴女士案例,

上海吴女士因长期服用思诺思,被上海奉贤区公安局认定为吸毒成瘾,判社区强制戒毒三年。吴女士不服,向奉贤区行政复议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结果:吴女士存在精神抑郁,过量服用的“思诺思”药物具有缓解症状效果,区公安分局将吴某认定为吸毒成瘾,对她的主观过错论证不足,也没有综合考量现实因素,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与公众普遍认知不符,缺乏合理性。

吴女士通过行政复议,讨回了公道。此案例入选上海“2023年度上海市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寻找法律依据。思诺思学名是酒石酸唑吡坦片,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带*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那么,如何认定是药还是毒?如何判断是否犯罪?其实我国相关政策文件有清晰的解释: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论述更为明确,“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我想,只要有基本阅读理解能力的人,拿三女购买服用思诺思的行为过程,对照这些政策条文,就发现她们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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