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通过记录被倒查的那些事你知道多少?
一、是不是嫖娼了,也有转账记录,就一定会被倒查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全国各地对于此类违法的打击力度是不同的,且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每天业务繁杂、任务沉重,各项绩效考评像一座座大山一样压在各实战警种的头上,不可能把大量的警力投入到打击涉黄违法犯罪中。所以,大家都能看到,扫黄行动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社会治安专项整治类的行动中,扫黄肯定是占重要部分,这时候警方不但会抓现行,更会深挖细查,争取查获更多的相关违法人员,尤其是在办理容留、组织类涉黄犯罪案件中,为了将案件办理的扎实,也会从取证的角度追查和通知更多的相关违法人员到案。
当然,从占比来说,被事后追查的案例绝对是要远远小于当场查获的案例的。
二、如何追查呢?
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嫖资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安机关会在查扣相关人员手机后对涉及的转账资金进行倒查,这个倒查和是否删除转账记录没有关系,因为即使转账记录双方均已删除,但是只要知道小姐的微信号码、支付宝账号、QQ号码,就可以对资金明细进行追查。在梳理交易流水过程中对符合资金特征的支付者查询其微信主体和联系方式,进而锁定疑似的嫖客身份。为什么说是疑似呢?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给对方转账,双方有过资金往来,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就要聊一下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相反,如果只有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掌握了转账记录,就证明了双方确实存在金钱交易;如果获取了卖淫女关于当事人与其发生关系并交易的过程陈述,这就由卖淫女和嫖客中的一人证实发生了关系;掌握了双方或者一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否事前商议从事嫖娼活动,是否事后谈论此次嫖娼活动以及是否事后约定继续约定下次的嫖娼活动;有时还会制作辨认笔录,提供给小姐随机几个人的照片,将当事人的照片混杂其中,让卖淫女辨认,此辨认笔录也具有证据作用;当然,还可以根据卖淫女的日常卖淫交易情况和嫖客的供述来互相印证,最终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有些情况下,卖淫女或者卖淫窝点通过使用其他店铺或者其他人的收款码来收款,企图逃避追查。还有部分嫖客找店铺的其他人员或者旁边超市的收银员来转账,也就是想通过增加中间环节来规避风险,只能说这种方法属于掩耳盗铃,不但没有增加追查难度,还更加证明了违法的主观故意性。
三、追查的时效
其实,只要在六个月之内没有接到民警的传唤通知,就不必再担心了,超期追究不是常态,甚至可以算是极端个例。虽然法律条文中有个关键词“发现”。也就是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那么超出追究时效后,很明确不会再处罚。但是如果在追究时效内,也就是六个月之内被发现了违法行为,那么即使超过了追究时效,再进行处罚也不违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民警如果在追究期限内发现了相关违法行为,也准备追究,是会尽快联系的,而不会说我就那么任性,就放着不管,等过了六个月想起来了再去通知,这绝对是低估了目前的执法规范化程度,也不符合办案实际。
网上很多案例,属于放大了个例的特殊性,属于以偏概全了,如果超过六个月追究是常态,也就不会出现这几个超期追究案件众人皆知的情况了。
如果是有受害人的案件,比如一个人将他的朋友打伤,朋友当场报警,此人见朋友报警遂潜逃。但是经过鉴定,其朋友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那么即使过了半年以后,此人认为没事了回来了,公安机关仍会将其行政拘留。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只要在追究期限内发现了,就可以处罚,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罚,那么受害人会持续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也就是在事实上是有压力的。
而如果是嫖娼类案件,并没有损害某个人的利益,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民警面临的办案压力明显是不如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的。所以如果不是面临领导要求、绩效需要、案件需要等原因,一般即使在六个月内发现了,如果当时没有立即追究,超过六个月一般也不会再追究了。
很多人会问:“捕头哥,这个追究时效是怎么计算的呢?”
答:如果只是发生了一次违法行为,就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1月1日发生的违法行为,到了7月1日之后,就超过了追究时效。而如果是连续发生了几次违法行为,那么就从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往后计算六个月,超过了六个月则超出追究时效。
问:捕头哥,我们怎么来界定这个“发现”呢?警察会不会在六个月之后发现了我的事情,硬要说六个月之内就已经发现了,这样的话不就是所有治安违法案件都可以无限期追究了?
答:上面说了,发现是指在六个月之内发现了违法行为,比如警方查获了某卖淫窝点,并通过小姐的收款记录掌握了某日收到嫖资若干,这个嫖资也经过小姐的确认。那么这显然属于警方已经掌握了违法行为,只要继续查出转账人的身份信息,即可进行查处。哪怕是当时通知了这个人前来接受调查,但是违法行为人并未前来,后续超过6个月也是可以传唤并处罚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办案过程中,警察在发现违法事实的时候,一般也都会采取措施来掌握违法行为人员的身份信息,也就是说其实这个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几乎是同时被警方发现的。
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并不是说警察没有掌握违法事实,过了六个月才掌握,但是自称是6个月内掌握的。这显然忽视了警方的执法规范程度。每一次侦查和调查都是有相应记录的,尤其是通过转账信息来发现的违法行为,查询转账的过程就更是有迹可循,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警察没有按照追究期限来办案呢?
确实无法彻底排除例外情况,但是请记住,这绝对只是例外,警察队伍的群体是很庞大的,不能完全保证所有警察都不会违规办案,所以,如果出现了例外的情况,在六个月之后才掌握,但是仍然超期追究,那么就只有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还有很多朋友关心为什么有的朋友超出6个月了,警察明明在6个月之内没有发现,也被传唤了?
答: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存在,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其实警方在6个月之内已经发现了,但是只是当时没有传唤,现在传唤了。
二、被传唤是因为在后续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取得更多证据,这个时候只是作为证人的角度被通知前往配合调查,并不会被处罚。前段时间有个咨询我的朋友就是这种情况,其距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月,但是仍然接到了警方的电话,但是警察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只是前来取证,不会处罚。
三、违规办案,虽然执法规范化已经在持续推进,但是仍然不能排除某些极个别地域和警察会违规办案。咨询我的朋友就已经出现了很多例此种违规办案的情况,但是呈现出了明显的地域特征,这个地域特征也和我在出差办案中掌握的情况相吻合。
超过6个月后被通知却取证了,警方还会受立案吗?
不会,其实就是去制作笔录,不会立案和处罚。
如果是6个月之后被发现了,虽然不再行政处罚,但是也通知我去取证了,这样会有违法记录吗?
没有违法记录,只要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就不存在违法记录。
如果牵涉刑事案件被传唤取证了,那么会不会和刑事案件一起办理?也被当成刑事犯罪嫌疑人?
不要把自己看得这么重要,自己只是一个过了追就时效的违法行为人,即使没有过追究时效,也只会被行政处罚,想被刑事处理,不够级别。
在外省出差的时候嫖娼,现在还在6个月之内就被外省警方电话通知了,我可以不去吗?
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跨省抓捕(我说的是一般,现实中存在嫖娼违法被跨省抓捕的案例),但是要根据违法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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