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药物最吓人的副作用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8-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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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最震撼的是某地区对肝癌患者的肝癌细胞基因组进行测序,发现当地接近八成肝癌患者患癌都可能和某种中药成分致癌有关。意味着仅这一类药就为我国成为肝癌大国做出了突出贡献。

简单来说马兜铃酸及其类似物在传统中药中常见,细胞暴露在这类物质中会产生一种独特的突变特征,且这组特征性突变致癌。中国肝癌患者里具有这种突变特征的患者占比是欧美的10-20倍。意味着全民乱服中药是我国成为肝癌大国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此外,马兜铃酸相关的中药背后还有一个十分暗黑的事实:传统中药里马兜铃科药材的功效包括“利尿”。而现代科学发现,中医典籍里这类中药所谓的“利尿”功效,是马兜铃酸严重损害肾功能造成的尿液浓缩障碍,类似肾性尿崩症。千百年来通过肾损伤来“利尿”这种鬼故事,已经魔幻到治疗成了毒害的副作用,恐怕已经超越了“最吓人的副作用”。

就在最近两年,又有研究在体外试验中发现马兜铃酸还能损伤和毒害小鼠的卵母细胞和大鼠的精原干细胞,甚至造成染色体异常。另有动物试验发现,暴露于马兜铃酸的母鼠所产的雌性子代鼠,竟然生殖能力受损,与人类的卵巢功能不全表现类似。

更吓人的是,中药材里的马兜铃酸含量和分布难以捉摸,堪称“随缘”。以目前很常见的细辛为例,有研究发现,不同产地的细辛,有的根部含量高,有的茎叶含量高,有的某个部位没有,有的某个部位特别高。所谓“细辛用根部入药安全”的原有认识不断被打破。一些被认定安全的中药用药方法,由于中药材生产缺乏标准化,实际上有可能是俄罗斯轮盘赌。

可以说随着对中医药的研究逐渐深入,老祖宗带给我们的惊吓还远未结束。

其它的可怕事件:

学校煮大锅“防病”中药毒死孩子:

(照片中孩子面前的病床上躺着服中药去世的同学)

某信中医网友求医三天重度肝损伤:

中药泡酒滋补补成肾衰竭:

中医治癌症直接毒死:

最震撼:某研究在当地78%肝癌患者癌细胞测序中发现中草药致癌迹象:

评论区既然有人提到了被作者本人低调撤稿(此处特别说明:撤稿文章为以下截图中所提肾毒性研究中两篇论文,非下列截图论文)的某项逆天研究,我就加上吧:

在日本发现某种中药可能造成肾损伤的背景下,受日方委托,在我国挑选肾功能正常的同胞喂中药验证肾毒性:



补充:

昨天有人和我争论撤稿一事。

我谈一下我的看法:

上述受日方委托研究中一共撤稿有两篇,均为关于关木通、关木通复方药剂在小鼠和体外试验中观察到肾毒性。这两篇撤稿为什么敏感呢?撤稿是很严肃的事,通常需要正当理由并多数作者同意,且撤稿后文章原件与撤稿决定、因由一同公开展示。这两篇文章的撤稿申明为“要求不进行网络传播”,这个撤稿原因莫名其妙。

而且这两篇文献与作者利用肾功能正常的人观察药物毒性的伦理正当性关系密切。如果作者在观察人的肾毒性在动物试验观察到肾毒性之后,那么性质很恶劣,但可以辩解为动物试验剂量较高,需要进一步观察人的肾毒性。但是,如果是先观察人的肾毒性,再上动物试验,那就很难评了。

直接观察人的肾毒性,根据上述截图内容,可知发生在1997年。而撤稿的两篇文章中,包含目前我所知仅有的能说明动物试验时间范围的信息,即不早于1998年4月。因为在《关木通肾毒性机制的实验研究》(撤稿)材料与方法一栏中,明确注释了实验用关木通复方为1998年4月生产、提供或制备。这意味作者极有可能是在未进行过动物试验和细胞试验的情况下直接选择肾功能正常的人进行了药物肾毒性观察。

在有这种疑虑的情况下,以“要求不要进行网络传播”撤回两篇文章,是极为敏感的。要打消上述疑虑,和我争论是没有意义的。唯有作者自己出面,按照学术规范把撤稿理由写明白讲清楚。

近年来,围绕上述研究伦理正当性的舆论争议很大。关键问题无外乎围绕袖手观察肾脏健康的人用药肾毒性之前,研究设计者多大程度上认识到了这种做法的危险性。并且该研究受日本方面委托展开,日本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委托中方进行这种研究。因为日方历史资料多为日文,我不敢用作关键论据。

我放在这里,供懂日文的朋友提取信息:

第一是1997年田中敬雄等人发表的论文,报告因为服用进口中药KM-38(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颗粒)造成了严重肾损伤的病例,文中提到日方发布了警报,召回了该药。召回时间不明,但不晚于文章接收时间1997年11月。

jstage.jst.go.jp/articl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年的时间线,翻到了日本法院公开的一份法律文书。文书内容为因服用KM-38肾衰竭患者一方起诉进口方索赔案。文书内透露了一些细节(机翻提取信息,不保真),可知原告患者1996年用药,出现肾损症状时间为1996年底,被告首次发出警告的时间为1997年2月,召回时间为1997年7月,患者最终于2000年因肾衰竭开始透析。

courts.go.jp/app/files/

这里有一个时间线,根据之前的文献日方委托天津某单位调查开展肾毒性研究是1996年,而原告出现肾损的时间也是1996年(机翻不保真)。被告1997年初发出了安全警告,1997年7月进行了召回(机翻不保真),而中方的人体用药肾毒性观察则是在1997年,和日本事态发展高度协同。

由于是机翻,上述时间线不保真,供大家参考指正,因此多的话我就不说了。日文文献链接给了,可受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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