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今日说法》的人是变态吗?
2024年4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了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公安局侦破的“被猎捕的猕猴(上)”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重罪,重典为何不能治乱?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角度分析,本法在于重点治“吏”,如,曹某领取许可证,而批准机关没有对其监督,相关人员可能构成渎职罪。
一、“被猎捕的猕猴(上)”概述
2023年8月,有群众向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公安局称,有人在兴山县多次非法收购猕猴。由于兴山是猕猴栖息地,当地警方决定立案侦查。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警方不仅发现外省曹某兴办了猕猴人工驯养繁育场,还与兴山县运输户卢某有密切的接触。警方决定以卢某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卢某在外省某景区收购野生猕猴9只。时隔不久,犯罪嫌疑人卢某在兴山县收购1只野生猕猴。10只猕猴被饲养在卢某家中,由于卢某不急于买卖猕猴。市兴山县公安局经反复权衡决定抓捕卢某,解救猕猴。
经搜查,警方不仅截获了10只猕猴,还在卢某的冰柜内搜查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羚棕羊、毛冠鹿、小灵猫、鹤和中华斑羚各一只。依法搜查最重要的成果是,卢某的野生动物交易的记录本。曹某以猕猴人工驯养繁育场为掩护的地下猕猴交易由此揭开,具体情形见“被猎捕的猕猴(下)”。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与野生动物犯罪的关系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还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仅如此,本法还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为学者,或者司法实践所称的“三有野生动物”。
由于学者,或者司法实践认为野生动物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司法实践不在少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并将犯本罪限定在“以食用为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规定“三有野生动物”,其原因是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本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意味着,未经允许猎捕野生动物构成盗窃罪。据此,“三有野生动物”的规定,其实质是保护公民合理的野生动物先占权,并维持生态平衡。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最高司法机关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罪名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法条文义解释的“同等”性角度分析,“非法猎捕”应当与“非法杀害”应作等同解释,如,买卖猕猴能评价为“非法猎捕”,但与“非法杀害”不具有同等性。据此,没有杀害目的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依法认定为盗窃罪。
将与没有“非法杀害”同等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解释为盗窃罪,一方面,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的性质相一致,并提高国民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认识能力。另一方面,依法认定盗窃罪与罪责刑相适应相一致,如,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而依法认定盗窃罪,以价值评价罪责,最高刑可能是无期徒刑。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核心
讨论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多数人司法人员,或者决策者考虑的是适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罪中相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所有权角度分析,本罪并不是重罪,如,盗窃价值达50万元以上财物的,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野生动物也是财物之一。
从财物价值上考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是重罪,如,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据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保护的核心定位于渎职罪,即,本法第四十二条,其他犯罪依次展开规定,并将“公职”犯罪排列在前。
例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据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是政府机构,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国家相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许可曹某领取了猕猴人工驯养繁育许可证,批准机关工作对其疏于监督,可能构成渎职罪。例如,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据此,曹某出售的猕猴应当是人工繁育子代,批准机关没有对曹某出售的猕猴予以核查即构成渎职。
渎职罪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野生动物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对于任何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对于任何疏忽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其渎职罪的责任。由于“被猎捕的猕猴(下)”还没有播出,待节目播出后,我再确定相关主题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