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爱辉法院“巾帼团”将未结婚、独资购买的房屋“调解”给对方40%的行为?
现实当中女方有钱,所以不愿意和男方领证,最后导致同居析产的案例很多是不让详细科普。随便拿个案例出来,性别倒转大众肯定无法接受。我就讲我现在电脑文件夹里第一个案例,正好就是杭州判的,而且男女双方都是江西人。
女方和男方是2016年在杭州认识并且在17年年初回江西老家摆酒。女方自己首付50万,买了套总价200万的房子并且开了一个花店。摆完酒之后,让男方在花店里打工,并且不给男方缴纳社保给点零花钱。就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男方要求女方给他买社保或者变合伙人。女方不肯,男方就去跑网约车了。
看男方不肯给女方打工了,女方就把男方给踹了。双方2020年分手,男方提起上诉,要求分21万现金和105万房子折价款。法院一审二审都是直接驳回。就是算同居没有任何关系,最后是女方主动愿意补偿男方13万元。
这13万是什么钱?
就是男方给她打了几年工的社保钱。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就是同居。那么男方在女方花店里打工,没社保的账要怎么算?社保钱总要不给他的。
这种算不算大女主爽文?
不算的。也没办法当爽文去写。原因很简单,就是这种情况属于劳资矛盾的极致了。
而且这种案子到最后难点是因为司法系统双标。这种案子是男方全面弱势,判决对男方也没什么帮助,到最后报导是只用女方说法,说让男方在她花店里打工是帮助男方。
双标一讲,就收不住。当时放的另一种同居析产的判决方案,是男方有钱,女方没钱。给的案例也都是男女双方都是江西人。法官强制男方给女方补偿的理由是女方住在男方的房子里,属于打理房产,所以房价涨了男方要给女方分钱。针对这些案例,有些地方还专门组织法官做了调解组,一般都是要求男方给女方同居期间房产的20%-40%来做补偿。
双标的太明显,就不能放在一起了。
这里面还有很多案例,比如大家在网上看到的女方冻胚胎去境外代孕生孩子之类的,也都是不领证,而且因为不领证,男方也没境外文件或者在境外文件上就是个捐精者,所以分手的时候女方甚至不用男方探视权。
也有领证击穿夫妻婚前协议的案例。比如女方富裕,男方家里穷,涉及到男方父母的养老问题。虽然结婚后女方没有直接对男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因为男方父母的养老和医疗开支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欠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笔钱女方是不能靠男女双方的婚前协议去免责的。
当然类似击穿夫妻共同协议的案例更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前协议只是法官的判决参考。不是说你定了婚前协议,全去公证了,协议也没法律瑕疵,离婚法官就会按照你的协议去判决。
这几年,都是自由裁量最大。只是普遍双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