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大爆炸是什么原因?

发布时间:
2024-06-1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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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们没有一个人看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吗?

这是2015年事故发生第二天提出的问题,事故调查报告是2016年公布的。这问题热度在9年后被翻炒起来,没有一个提到这份由中央政府出具的内容翔实、调查严密、篇幅长达100多页的调查报告,全是乌烟瘴气耳闻臆测的回答,知乎这平台也是没谁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事故发生时为国家安监总局)官网上公布的天津港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原文链接: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概述

天津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在地方政府、交通、港口、海关、安监、国土、市监、海事等单位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的大背景下,长期无资质违规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仓储业务,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在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在仓库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约4840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等48吨。最终于2015年8月12日晚,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局部干燥自燃起火,继而引发附近硝酸铵危险化学物爆炸,其中主要的两次爆炸能量分别为15吨TNT当量和430吨TNT当量。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亿元。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4名企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123名(公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一审共49人被判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喜欢太长不看的到这儿就可以走了,想深入了解具体调查及处理过程的,可继续阅读以下根据调查报告原文和相关报道整理的内容,可以让你对这起震惊全国的灾难细节有更多的认识。

【报告原文内容标注为引用格式,媒体报道内容标注为注释格式】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单位

组长:杨焕宁(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 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 95 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 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 6 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简要来说,即天津瑞海公司设立在天津港港口的一个危险品堆放仓库于夜晚先是起火,之后发生了一次较小的爆炸以及更剧烈的第二次爆炸,事故引起多处火灾直到第三天才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原文中详细描述了事故现场的范围和受损情况,在此仅引用两张图片作概略介绍:

事故中心航拍图(报告图2)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域(报告图4)

从航拍图中可以看出爆炸中心形成了一个圆形大坑,附近的瑞海公司、中联建通公司基本夷为平地。爆炸震动波及范围在多个方向达到8公里,最远达13公里。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 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 3 人),798 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 58 人、轻伤员 740 人);304 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 73 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 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 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伤亡和损失情况基本是数十年来爆炸类事故之最。

四、事故直接原因(关键部分)

调查组首先确定最初起火部位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之后调查组全面排查了所有相关人员,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集装箱外部引火源。

然后筛查最初着火物质

通过调取天津海关通关管理系统数据,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 2、3、4、5、6、8 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 72 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略)…上述物质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
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 5、图 6)。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 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硝化棉

硝化棉燃烧产生固体颗粒燃烧物对比(报告图5)

硝化棉燃烧产生大量气体形成热浮力对比(报告图6)

确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后,分析起火原因:

硝化棉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 40°C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 180°C时能发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经对向瑞海公司供应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企业采取的工艺为:先制成硝化棉水棉(含水 30%)作为半成品库存,再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湿润剂改为乙醇,制成硝化棉酒棉,之后采用人工包装的方式,将硝化棉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不采用热塑封口,用包装绳扎口后装入纸筒内。据瑞海公司员工反映,在装卸作业中存在野蛮操作问题,在硝化棉装箱过程中曾出现包装破损、硝化棉散落的情况。对样品硝化棉酒棉湿润剂挥发性进行的分析测试表明:如果包装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温度下湿润剂会挥发散失,且随着温度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装破损,在 50°C下 2 小时乙醇湿润剂会全部挥发散失。
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 36°C,实验证实,在气温为 35°C时集装箱内温度可达 65°C以上
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

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棉包装不够严密,瑞海公司又野蛮装卸,造成硝化棉包装破损,内部湿润剂挥发逸散,继而在高温天气、密闭集装箱环境等因素作用下,硝化棉持续积热,最终自燃起火。

起火原因明晰后,分析爆炸过程:

集装箱内硝化棉局部自燃后,引起周围硝化棉燃烧,放出大量气体,箱内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集装箱破损,大量硝化棉散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积燃烧,其他集装箱(罐)内的精萘、硫化钠、糠醇、三氯氢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种危险化学品相继被引燃并介入燃烧,火焰蔓延到邻近的硝酸铵(在常温下稳定,但在高温、高压和有还原剂存在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在110°C开始分解,230°C以上时分解加速,400°C以上时剧烈分解、发生爆炸)集装箱。随着温度持续升高,硝酸铵分解速度不断加快,达到其爆炸温度(实验证明,硝化棉燃烧半小时后达到 1000°C以上,大大超过硝酸铵的分解温度)。23时34分06秒,发生了第一次爆炸
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 20 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 时 34 分 37 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在大火持续燃烧和两次剧烈爆炸的作用下,现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次数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现实危害后果的主要是两次大的爆炸。经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模拟计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 15吨TNT当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考虑期间还发生多次小规模的爆炸,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结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五、瑞海公司相关问题

2012年瑞海公司成立,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董社轩

报告直接清楚地指出了瑞海公司的两名真正控制人,且在后文中明确指出董社轩为原天津港公安局局长(媒体报道其名为董培军[1]之子,利用这层关系为瑞海公司谋取了诸多便利条件。至于于学伟此人,根据相关报道[2]可知此人于1994年进入中化天津分公司工作,后任中化天津滨海物流公司总经理,2012年做到了中化天津的副总经理。从中化天津出走后成立了瑞海国际(持股55%),瑞海的骨干例如总经理只峰、副总经理曹海军、副总经理刘振国都是从中化天津过去的。这也对应了报告后文提到的“ 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 ”的经历。

于学伟在天津危险化学品物流业拥有深厚的业务基础和人脉关系[3],加上董社轩提供的便利条件,所以新成立的瑞海公司业务增长极快。但瑞海公司为攫取利益,压缩成本,视危险化学品业务安全法规如无物,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报告原文共10条,此处节选7条):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我国的国土空间开发项目都要遵从政府国土部门拟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前都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批先建是严重违法行为。

2)无证违法经营:
2013~2014年间,瑞海公司多次在资质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
2014~2015年间,瑞海公司多次无许可证、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
2015年6月,瑞海公司才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瑞海公司自成立后的2年内有11个月的时间处于无许可证、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业务的状态。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终于来到了大伙都熟悉的高尔夫环节,报告明确指出了于学伟的关键拉拢对象和实控人董社轩的官场背景。

为详细了解李志刚五次违规批复的细节,我在网上找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潇发表的文章[4],从中披露的信息有:

李志刚自2009年担任原天津市交港局副局长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的请托,为瑞海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七次收受于学伟给予的高尔夫球具、茅台酒、购物卡、电视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人民币98250元,且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管理对象孙琦、张进宝、柴信众、赵培生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06500元。李志刚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750元。

李志刚先是于2013年1月18日违法签批《关于对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拟筹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的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在天津港筹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即发生大爆炸的仓库)。瑞海公司以该批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堆场改建工程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即前文提到的未批先建)

李志刚后又多次违法违规签批批复,同意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瑞海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7日、6月5日、7月23日、10月11日向原天津市交港局港口管理处提交请示,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李志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4月8日、7月1日,7月24日、10月11日先后签批4份批复,违法违规批准瑞海公司从事危险货物经营,允许瑞海公司在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从事8、9类、2~6类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位直接管理港口业务的天津市交港局副局长给瑞海公司大开绿灯,才让根本没有危化品经营资格的瑞海公司得以在天津港披上了“手续合法”的外衣,为后续混乱的经营埋下了祸根。当然,还有跟他职位接近的多个官员也都起到了类似的作用,例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高永吉等人。

被告人李志刚

李志刚在诸多为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提供便利条件或失职失察的官员和部门中非常突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是公职人员中刑期最长的一个。

4)违规存放硝酸铵
事发当日,在仓库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

根据我国港口作业相关规定:硝酸铵这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就是指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如从船到车,不经过库场堆存保管),不准在港内存放。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瑞海公司 2015 年月周转货物约 6 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 1342.8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 484 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 680.5 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超出安全容量几十倍,瑞海公司的仓库基本就是一个灌满火药的超大定时炸弹。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瑞海公司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超限堆叠的危险物集装箱为大面积持续燃烧和巨大爆炸提供了有利的空间结构。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瑞海公司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易燃易爆物品随意搬运野蛮装卸,为硝化棉等物品包装破裂埋下隐患。

六、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主要问题

在分析政府部门的问题前,一个绕不过去的单位就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瑞海公司所在的天津港管理体制较为特殊:

1984年以前,天津港归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之后下放移交给天津市政府,归港务局管,但实际上是“地方负责行政领导,交通运输部负责业务指导”的双重领导体制,而且依然是政企合一的体制[5]

2003年,天津市委决定将天津市港务局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然后整体转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的。2004年天津港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按照改制的设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天津港有限公司负责港口运营等市场活动。然而现实很骨感:天津港内的行政工作实际上大多都由天津港有限公司来管,几乎形成了一个“封闭王国”,天津市地方政府协调统筹颇有难度。比如天津港有自己的公安部门:天津港公安局,该局并非天津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而是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的派驻机构,且该局民警的工资都由天津港公司发放。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天津市消防也不是一个系统[6]。这也是事故发生后救援较为混乱的原因之一。

因此,调查报告也指出,在2004年天津港有限公司成立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有限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综上,天津港多头管理、责任不明,造成事前监管推诿缺位,事后救援指挥混乱沟通不畅。

而作为天津港两个最大管理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这次重大事故中被问责承担了相当大的责任,在被判刑的25名公职人员中这两个单位就占了12名。

而除了上述两个政府单位,另外一类为虎作伥且作用突出的机构是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的典型代表有: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这两家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规定同时承接了瑞海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中滨海盛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的验收报告

而另一家服务机构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

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上述几家技术服务机构为了高额佣金不择手段,为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作“合规背书”,客观上成为瑞海公司的帮凶,因此在被判刑的24名企业人员中占了11名。

根据调查报告,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问题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共计如下:

1)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3)天津海关系统
4)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
5)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
7)天津海事部门
8)天津市公安部门
9)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
11)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党委、政府
12)交通运输部
13)海关总署
14)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

上述14个单位按照问题性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第1类:弄虚作假。直接帮助瑞海公司伪造材料、违规批复、违规验收。包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部门、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这三个单位的责任人也是被逮捕判刑最多的。

第2类:玩忽职守。在已经察觉或发现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置之不理,任其妄为。包括: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关系统、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天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天津海事部门。这几个部门的责任人部分被逮捕判刑,其余大多被给予较严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3类:失职失察。日常监管缺位,对下辖单位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包括:

天津市市监部门、天津市公安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委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这几个部门责任人大多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意见

所有问责人员单位和具体处分名单在报告原文中长达38页,此处仅简要分析,不全部罗列。

1)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即公职人员)共计49名(后续均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公安机关对 24 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 13 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 人。
检察机关对 25 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 7 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 4 人,规划部门2人。

2)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员共计123名,由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建议对74 名责任人员(省部级 5 人、厅局级 22 人、县处级 22 人、科级及以下 25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 21 人、降级处分23 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30 人);
对其他 48 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另有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该人员为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调查组本身没有执纪权,只能给出建议,再由该责任人员的上级党委和纪委作出处分。

摘录其中部分高级官员和主要责任部门正职官员处理结果:

姓名时任职务级别所属部门处分
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副部级地方政府党内严重警告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副部级地方政府降级
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副部级地方政府记大过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副部级国务院部门记大过
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副部级国务院部门记过
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正厅级地方政府党内严重警告、降级
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级天津港公司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正厅级天津港公司逮捕,后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武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正厅级交通部门逮捕,后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李佩林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正厅级海关部门拟党内严重警告、降级(调查期间病故)
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安监部门党内严重警告、降级
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规划部门记大过
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正厅级公安部门记大过
李荣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厅级市监部门记过
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正厅级海事部门记过

3)调查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对国务院调查报告的引述部分至此结束。

审判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对天津“8·12”爆炸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49名责任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处死缓。法院认定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7]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法院还对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8][9]

庭审现场

1)24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企业人员名单及审判结果如下表:

姓名时任职务政治面貌罪名一审判决
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中共党员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
董社轩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中共党员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
只峰瑞海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
尚庆森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曹海军瑞海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郭向滨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中共党员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宋齐瑞海公司财务总监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
李亮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刘振国瑞海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万元
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周志刚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群众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杨默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群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赵伯扬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曾凡强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雷全川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孙金霞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中共党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刘润柱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宋维敏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吴学强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唐跃民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共党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徐凤霞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梦海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朱超祥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群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于学伟当庭认罪:“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检察官,作为瑞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我对整体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四项罪名本人不持异议。我知罪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且不再上诉,永不上诉,以抚慰那些曾经的受害者。最后借此机会,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护工作,表示谢罪。”[10]

于学伟当庭认罪

2)25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政监察对象(即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名单及审判结果如下表:

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判决结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当庭认罪:“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天津港集团原总裁郑庆跃当庭认罪:“我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工作不够深入具体,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8]

后记

下面这段话是我搜集材料撰写这篇回答时在网上看到的亲历者回忆[11],希望所有人都不会再遇到这样的夜晚:

“我那年暑假去天津静海县参加乐器比赛,结束后就立马跑去天津市区玩,因为家长有个朋友在滨海新区,傍晚时间就跑过去了,离爆炸位置还比较近,当时很累,8点半就睡了,第一次小爆的时候没有醒,家长喊醒的,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一家人趴在飘窗上看,天边好像是着火了。结果没过多久,突然冒出来个大火球,冲击波就到了,轰得我们那个飘窗直接碎了,我当时吓地一转身,崩了我一背的玻璃渣子,痛得我吱哇乱叫。真没见过那个场面,超大的蘑菇云,整个天都红了,天上不知道有什么燃着的东西往下掉,跟火流星一样。我当时被抱着往楼下跑,马路上一片狼藉,满地碎片,街上还有个别几个衣服破碎的人跑过去。我被送附近的医院去了,医院还有武警官兵的车子。很多人就蹲在台阶上,医生忙里忙外的。当时就记得红蓝色的警报灯光在黑漆漆的医院门口闪烁,真的很压抑。”


这篇一万多字的回答完全是因为我个人看不惯一些过于离谱的阴谋论和拿腔捏调的神秘派答案而作。诚然现在公信力屡屡受损口碑确实一般,但就像很多知乎人自我标榜的那样:人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一个真正清醒的人,无论面对哪方发布的信息,自己都会有起码的对错、逻辑和价值判断,再去选择相信还是反对,而不是帽子先行,让屁股决定脑袋。

这篇回答在发布2天后就很快获得了1400多赞,在众多读者的助推下冲到了该问题下最高赞的位置,说明知乎终究是一个能用文字讲道理的地方。

本回答评论区目前为【由作者筛选】模式,此举仅为防止一些过于离谱的言论殃及本回答,绝大多数读者的留言都会公开展示,谢谢谅解。

感谢您阅读到这里,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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